一、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目标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358号)要求,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中央与地方对公益性地质工作日益增长的需要,将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成为人员精干并相对稳定、装备精良、以高新技术为支撑、调查与科研相结合,能担当重大战略任务、善于攻坚打硬仗、专门从事公益性地质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队伍。与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相适应,逐步建立起事权分开、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中央与地方公益性地质工作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新格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要求,建设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应遵循政事、政企分开,地质勘查资源优化配置,基础性、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相互衔接,省级地勘队伍稳定等原则。地方公益性地勘队伍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国家和地方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任务,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地质基础信息资料并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
地方公益性地勘队伍规模控制在300—500人,人员配备应以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工环、物化遥、探矿工程、经济管理人员为主。队伍组建应以属地化管理的地勘队伍为主。
二、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现状
自中国地质调查局成立以来,就一直重视关心地方公益地质勘查队伍建设。基本形成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体系框架,绝大多数省区成立了省(区、市)地质调查院(以下简称地调院)、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已在机构、技术力量等方面形成一定规模和实力,在国家和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各省(区、市)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目标与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相距甚远、且参差不齐。大部分省(区、市)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面临隶属关系迁移、兼并、重组、解体等问题。少数省(区、市)做实做强已迈出了实际性步伐,也有少数省(区、市)还在静观其变。
三、影响和制约地方公益性队伍建设的关键问题
各省(区、市)地调院、监测总站为地方公益性地质队伍,承担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经过十来年的努力,队伍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总体看,还存在一系列影响和制约地方公益性队伍建设的关键问题:基础设施与技术装备落后,人员经费缺乏保障,联系比较松散,管理难以到位等。
各省地方公益性地质队伍的归属各行其是。省(区、市)地调院、监测总站有同归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国土厅)管理,也有同归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地勘局)管理,还有分别归国土厅或地勘局管理,堪称模式多样。按照厅局分立的职能分工国土厅、地勘局分别履行行政职能和事业职能,在十多年的运作过程中并非如此。政事不分,国土厅行使全部的行政职能的同时还行使了或间接行使了部分、或大部分的事业职能。而地勘局本来就没有行使行政职能权力,只行使了部分或及少量的事业职能。正因为如此,大多数省份厅局关系处理得不是很融洽。管理很难到位。争管辖权时有发生。协调技术人员调配项目运作、经费开支、技术质量管理等问题突出。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在公益地质调查、远景矿产勘查的权利与地位没有政策保障,严重制约了地方公益性地质队伍建设。归根到底影响和制约地方公益性队伍建设的关键问题是管理体制问题。
四、解决地方公益性队伍建设的关键问题的建议
国土资源部要统一制定公益性地质队伍组建指导意见,明确国土资源部、省(区、市)政府、地调局、国土资源厅、地质矿产勘查局在地方公益地质队伍建设职责与权利。力求职责明确、权利清晰。
1、明确发挥省地勘局事业管理职能作用。将各省(区、市)各类厅级、副厅级地勘单位进行全面整合重组为正厅级省地勘局。为全省(区、市)地质勘查单位管理、地质勘查规划制定、项目与成果管理、地勘资金调配的管理机构。接受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为各省的地质技术支撑单位。
为了有利于公益性地质调查与战略性矿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有利于国土厅与地勘局关系和谐与统一,国土厅长兼地勘局长或地勘局长兼国土厅副厅长。
2、明确省(区、市)地勘局管理省(区、市)地方公益性地质队伍。省(区、市)地方公益性地质队伍为正处级或副厅级单位,行政与业务隶属省(区、市)地勘局。这是省(区、市)地方公益性地质队伍能否做实做强的基础,也是理顺体制及多方关系的关键。
3、明确规定要实行地勘局、地调局对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单位行政与技术领导的审批、任命与备案制度。由“项目”管理变为对承担单位及成果管理等。发挥地调局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领导作用。
4、明确地质调查局、大区地调中心、各省(区、市)地调院与监测总站三级管理体制,大区地调中心作为地调局、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单位的履带。地调局与(区、市)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构成紧密的项目联系、技术支撑、业务指导、行政协调关系。
5、明确地调局具有作为国家地质工作的统一部署职责,有责任和权力对国家和省(区、市)地质勘查专项(如国家和省(区、市)的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专项、探矿权、采矿权等专项勘查基金)。实行统筹协调管理。要按照经上级批准的国家和各省(区、市)地质勘查规划,统一部署公益性地质调查、远景矿产资源勘查。同时从项目的技术要求、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质量监控、野外验收、成果审查全过程管理与技术标准的统一。
6、明确在区域工作部署及省、部合作过程中,充分发挥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作用。国家和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为国家和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经费的主要承担者。
7、明确地方公益性地质队伍义务。主要承担国家和省(区、市)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任务;承担并组织实施省(区、市)地质灾害、地质遗迹、环境地质调查及评价工作;承担与化解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风险。为各省(区、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环境保障。为国家和省(区、市)政府的国土资源规划、保护和综合利用等提供有关基础地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