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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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相关政策文件纵览

发布时间:2016-06-21

  自今年6月24日启动的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经过紧锣密鼓的酝酿,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事实上,当我们梳理回顾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历程时,可以看到,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和以国土资源部部发文形式对于土地和矿产资源节约集约管理的规范,很早就开始了。

  土地管理方面

  1. 2004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旨在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明确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2. 2004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

  3. 2006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明确提出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集中建房,以集中促进节约集约,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

  4. 2006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定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5. 200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在这个《通知》里,国务院针对土地领域节约集约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一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二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三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四要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6. 2008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要求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若没有达到控制指标要求,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7.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强调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同时,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规模。

  8. 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出台《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该文件就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对各省(区、市)政府进行评价考核。考核采用量化方法,设置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和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

  9. 2010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全面实行资源利用总量控制、供需双向调节、差别化管理。健全节约土地标准,加强用地节地责任和考核。

  地质矿产管理方面

  1. 1965年,国务院批转地质部《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要求在地质勘探工作中,努力做好矿床的综合评价和综合勘探。各生产矿山要采取有效方法,降低贫化率,提高回采率。在选矿和冶炼过程中,进一步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改进工艺流程,努力提高回收率。在加工和使用某些特种非金属矿产过程中,注意合理利用,防止优质劣用、大材小用、小材不用的浪费现象。对重要城市、井灌区和其他一些地区的地下水的开采利用,加强管理,保证合理开发。

  2. 1985年,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3. 1996年,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并发布《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实行优惠政策,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4. 2006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要求以煤炭为重点,加强补偿费征收管理,构建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经济机制。

  5. 2010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出台《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就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出明确规定。

  6. 2010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激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

  该文件明确,综合利用专项工作包括“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以奖代补”是指通过考核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对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取得显著成效的矿山企业给予资金奖励。示范工程主要是以矿山企业为主体,推进油页岩、煤矸石、难选冶黑色金属、共伴生有色多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多金属尾矿等综合开发利用,引导和带动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的发展。

  7. 2010年,国土资源部制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技术目录》,自觉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方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