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耀介绍道:“地质灾害都是在一定的动力诱发(破坏)下发生的。诱发动力有的是天然的,有的是人为的。据此,地质灾害可按动力成因分为自然地质灾害和人为地质灾害两大类。自然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规模和频度受自然地质条件控制,不以人类的发展为转移;人为地质灾害受人类工程开发活动的制约,常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增多。”
“为此,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应从生态保护建设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工程建设两方面着手。”王福耀建议,应对地质灾害进行一次普查,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坚持综合治理,尽快启动实施一批生态工程,落实地质灾害治理保障机制。
王福耀建议,应以县为单元,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应重点提高汶川、玉树地震灾区以及三峡库区、西南山区、西北黄土区、东南沿海等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军民设施周边的地灾危险性的评价力度。调查评价结果应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王福耀表示,应坚持避防结合、避让优先的原则,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要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的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的生产、生活条件。
“应坚持综合治理。”王福耀建议,各地区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适当提高山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
“此外,还应尽快启动实施一批生态工程,尽快启动实施一批重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通过天然林保护、草原生态治理、退牧还草、退耕还林、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地质气象灾害和病虫害防治等一批重大生态恢复与综合治理工程,有效改善生态环境、切实遏制生态恶化的趋势。”王福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