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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大会特别报道③ | 中国矿山生态修复之路

  • 发布时间:2026-09-10
  • 作者:刘晓慧
  • 来源: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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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矿产资源大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历史悠久,历史遗留矿山基数大,修复治理任务重。

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绿色矿业、矿山生态修复先后被写入一系列重要文件,我国矿山生态修复也逐步建立起一套“源头防控、全程监管、责任到人、费用专管”的闭环约束机制,矿山正逐步从单纯的资源开采场所,转变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空间。而近年来我国取得的实实在在的成效有力证明,生态修复不仅是为了治愈“大地伤疤”,更是为了重塑区域发展动能,是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同共赢的关键举措。

 

新建年产300万吨轻钙石运输廊道 

政策体系持续迭代升级 

我国矿山生态修复政策经历了从“单一治理”到“系统化、法制化”的深刻演变,其演进轨迹与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生态文明理念的形成密不可分。 

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首次提出了矿山环境保护要求,明确采矿权人需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但并未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与操作细则。这一阶段的修复工程多依赖国有企业自发投入,尚未形成规模效应。 

1988年,国家出台《土地复垦规定》,首次明确了“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修复责任开始向企业转移。 

2009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提出构建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要求矿山企业在立项阶段必须提交《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开采量缴纳治理保证金。这意味着在矿山生态修复领域开始强化主体责任。 

2011年《土地复垦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复垦责任及未履行义务的处罚措施;2016年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则将矿山生态修复正式纳入国家规划体系,提出了历史遗留矿山的治理目标。 

随着“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提出,矿区修复模式从单一的“复绿”转向系统治理,并在空间、技术、主体三方面实现跃迁。 

2017年,《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要求将生态修复纳入矿山全生命周期管理。修复空间从单点治理转向流域统筹,技术从简单复绿转向生境再造,并形成了“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2025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专门增设“矿区生态修复”专章。新法明确了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确立了采矿权人为法定修复责任主体,并要求将生态修复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实现了从道德倡议向刚性法律制度的转变。

 

袁店二井煤矿1025工作面注浆充填技术恢复效果 

矿区生态修复取得新成效 

2021年,自然资源部组织开展全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核查,初步查明亟待修复治理的历史遗留矿山面积超630万亩。在此基础上,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编制印发《“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部署和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支持在宁夏、陕西等省份开展矿山生态修复试点示范,探索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 

据统计,2019年~2021年,自然资源部、商务部、财政部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6.8亿元,支持黄河流域实施15个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涉及6个省(区)、17个地级市、85个县(区),每个项目安排奖补资金3亿元,预期完成治理面积超2.4万公顷。通过开展地形地貌重塑、植被恢复重建、土地复垦利用等治理措施,有效改善了矿区及周边人居环境,促进了采矿废弃土地盘活利用,增强了区域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2022年,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设定2025年尾矿库数量明显减少、岸线3公里内尾矿库完成治理销号等量化指标,倒逼历史遗留矿山与高风险尾矿库加速整治。这意味着,自此,我国突破单一矿山修复局限,将矿山修复与水土流失、石漠化治理、地下水保护协同推进,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修复,从“点状治理”升级为‌流域系统性工程。 

相关数据显示,5年来,自然资源部协同财政部,在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以及青藏高原、“三北”工程区等重点区域部署实施了68个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通过示范引领,有效推动各地构建形成“中央引导﹢地方落实﹢社会参与”的生态修复模式。据统计,通过实施示范工程,全国已修复废弃矿山超1.8万座,消除地质灾害点近7000处,治理边坡与采坑面积超25万亩,新增耕地、园地面积约2.6万亩,新增林草湿地面积超15万亩,有效改善了矿区生态和人居环境,提升了采矿损毁废弃土地利用价值。 

“十四五”期间,自然资源部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区生态修复,加快消化存量;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全链条管理,坚决遏制增量。同时,强化技术支撑,健全完善矿区生态修复标准体系,指导矿山企业落实“边开采、边修复”要求;总结推广涵盖不同矿种、开采方式和区域的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典型案例,提供了可复制推广的实践经验。

沉陷地修复后建成办公大楼 

在“硬约束”下答好“必答题” 

矿山生态修复之所以越来越重要,是因为它不仅是弥补历史生态欠账的“必答题”,更是当前国家推动绿色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2026年,针对生态修复和保护,国家密集出台一系列新的制度和政策,在制度设计上构建了严密的闭环。2026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和监管,重点支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在内的国家级专项规划部署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26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与财政部联合印发《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实施方案》,提出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补偿格局,拓展市场化补偿渠道,切实推动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另外,《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及《生态保护“十五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并强调构建财政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资源导向型可持续发展模式。 

当前,从政策导向与实践发展看,矿山生态修复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层面的刚性约束与底线要求。矿山生态修复已从过去的“可选项”上升为国家的“硬约束”。 

在“十五五”规划中,国家明确提出要“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矿山生态修复被作为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首次以专章形式(第四章)确立了矿区生态修复制度,明确了修复责任主体与费用提取机制;同时,生态环境法典等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将生态修复从过去的“软要求”转变为“硬制度”。这标志着矿山生态修复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而从既有的实践经验看,矿山修复也不再是单纯的“花钱”工程,而是通过产业融合实现价值转化的“赚钱”赛道。修复后的土地可因地制宜转化为耕地、建设用地或旅游用地,极大地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价值,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空间。“生态修复+乡村文旅”等模式,让废弃矿坑成为生态公园、悬崖民宿、村咖等网红地标。这种将生态效益直接转化为经济效益的做法,实现了从“矿山”到“金山”的蝶变。生态修复工程本身就能带动建材、苗木、劳务等相关产业发展,创造大量就业机会,促进地方经济增长。 

矿山生态修复的最终落脚点是人,一头连着绿水青山,一头系着民生福祉。迈入“十五五”时期,国家打响生态修复攻坚战,要求加快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清零”步伐,并推动生产矿山落实“边开采、边修复”,鼓励通过多元化投入和数字化全过程监管,全面提升科学治理水平,探索形成资源导向型可持续发展综合治理模式,打通“两山”转化通道,让废弃矿山重披绿装、赋能发展,打造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亮丽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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