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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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发布

来源:国土资源报 作者:丁全利 发布时间:2008-05-07

    我国地质工作形成了大量的涉密地质资料,为充分发挥这些涉密地质资料的作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近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了《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定密原则与密级确定,涉密地质资料标志及著录入库,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
   《细则》明确规定,我国涉密地质资料密级确定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定密,《保密范围规定》未明确的,按《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确定的原则定密。重点是对国土资源类、测绘类、海洋类等涉密地质资料的定密原则进行细化。特别是对国土资源类的重力资料、测绘类的图形资料、海洋类中特殊地区的地质资料的定密原则作出详细规定。
    《细则》规定,新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对所汇交的地质资料提出定密建议,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保管单位对汇交人提出的定密建议进行复核,并确定密级。对以往形成的地质资料密级,按已部署的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细则》明确,4类单位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一是县(团)级(含)以上的中国共产党、军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二是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三是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四是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

附: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