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首页 > 通知公告 >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1年地质调查项目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

中地调函〔2011〕215号

来源:地调局总工室 发布时间:2011-06-30

各项目承担单位、各大区项目办、地科院项目办、局机关业务部室:
    为贯彻部局领导关于“加强地质调查项目监管,着力抓好野外工作质量”的指示精神,我局计划在2011年7月-12月期间,组织开展2011年地质调查项目质量抽查工作。指导思想是:以地调局、大区项目办和地科院两级抽查为主线,以野外施工质量抽查为重点,加大项目抽查比例和数量,统筹安排各类项目检查,严格把关,消除质量隐患,整体提高地调工作质量。为此,各大区项目办、地科院项目办和局机关,按照局的统一部署要求,编制了2011年地质调查项目抽查计划(见附件1),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抽查工作全面按时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
    2011年7月1日-12月15日。北方片区原则上在10月30日前完成,南方片区在12月15日前完成。
    二、抽查形式与方法
    采用综合集中抽查和专业分组抽查两种形式。综合集中抽查由局领导带队组成抽查组,针对重点成矿带、整装勘查区、海洋地质调查和部分重点科研类工作项目进行抽查;专业分组抽查由局机关相关部室、各大区项目办、地科院项目办相关负责人或相应专业专家任组长组成抽查组,分专业对各工作项目进行质量抽查。
    对正在实施中且2011年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项目或2011年计划开展野外验收工作的项目,重点进行野外现场施工质量抽查。对未有野外实物工作量或已完成野外工作的项目,重点进行原始资料抽查。各抽查组,应在听取项目承担单位汇报、原始资料查阅、野外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项目质量做出整体评述,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充分交换意见,形成项目检查报告(提纲见附件2),报送组织抽查单位,抄送项目承担单位。
    三、抽查分工
    局机关负责抽查中央管理地勘单位、局属单位承担的工作项目,部分地方公益性地勘单位、属地化工业地勘单位及相关院校承担的重点成矿区带或整装勘查中的工作项目;负责对大区项目办、地科院项目办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各大区项目办负责抽查辖区内所属计划项目中各类工作项目。
    地科院项目办负责抽查院属计划项目中的工作项目。
    四、抽查内容、依据
    (一)抽查内容
    工作项目设计编写质量、原始资料质量、野外施工质量和工作进度、三级质量检查和以往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同时兼顾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质量管理运行情况。
    (二)抽查依据
    地质调查项目的任务书、设计书、设计批复意见;国家、行业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中国地质调查局下发的技术标准要求、项目管理办法;以往项目质量检查与整改报告等。
    五、抽查工作要求
    (一)组织抽查单位在安排抽查工作时,应尽可能将项目质量抽查、以往整改情况复查、进度检查、工作调研、重点地区考察、项目验收等工作统筹考虑,以减轻被检查单位负担。
    (二)组织单位聘请的专家应熟悉相关专业规范和管理制度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公正客观,坚持原则,胜任质量检查工作,且身体健康,适宜野外或室内工作。从事野外检查工作的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三)抽查工作要严肃认真,不走过场。重点项目抽查工作应由组织抽查单位部门领导带队。在抽查中要做到质量检查抓实从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情况必须跟踪、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同时,在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严肃认真检查并进行业务指导。
    (四)抽查及复查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任何人不得外泄有损国家和被检查单位利益的相关信息与资料。
    (五)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抽查组成员应听从组织单位的安排。工作期间,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外出,不酗酒,不带病工作。
    (六)抽查工作中的食宿行,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提出超标准的接待要求;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参加被检查单位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利用公款携带家属游玩和报销与抽查活动无关的票据。
    六、对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对抽查中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抽查组要在质量检查报告中明确提出整改意见。项目组要认真查找原因,采取切实措施完成整改。承担单位要对项目组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并将验证结果保送组织抽查单位。必要时,组织抽查单位要跟踪整改结果。
    (二)对抽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如弄虚作假、虚报工作量、伪造资料、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等,要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和质量问题直接责任人及项目负责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承担新开项目资格等相应处罚,对违反国家法律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置。
    七、其他相关要求
    (一)各大区项目办、地科院项目办在组织抽查工作中形成的费用分别由各大区中心和地科院在项目组织实施费中列支,局机关各部室组织抽查形成的费用在局项目组织实施费中列支。
    (二)各大区项目办、地科院项目办和局机关各部室,应认真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按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积极开展抽查工作,按时完成抽查工作。
    (三)各组织抽查单位对已完成的抽查项目,应及时整理抽查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整改。为便于局动态掌握项目监督管理进展情况,请各组织抽查单位在2011年8月30日前、9月30日前及11月15日前,分三次向局总工室报送各项目抽查报告(电子文件)及抽查工作阶段总结报告。
    (四)各组织抽查单位应在12月20日前完成全年抽查工作,编写年度抽查工作总结,找出问题,分析原因,安排后续工作,并向局总工室报送全部项目抽查报告电子文件及年度抽查工作总结报告(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各1份)。

    附件:1.2011年地质调查项目抽查计划表 
          2.项目质量检查报告编写提纲

中国地质调查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