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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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358”目标必须贯彻“新机制”

来源:国土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1-06-01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副局长   姜树叶

  地质找矿新机制“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20个字和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3年有重大进展、5年有重大突破、8年重塑地质勘查开发格局” 的“358目标”,从字面上简单理解不难看出,“新机制”是手段,“358目标”是目的。要实现“358目标”就必须认真贯彻“新机制”。

  但认真推敲,“新机制”和“358目标”二者似乎又不是简单的因果关系,从“重塑矿产勘查开发格局”(以下简称“新格局”)的意义上说,“358目标”和“新机制”似乎又是互为因果关系,也就是说20字的“新机制”还不能完全体现“新格局”的内涵,“新格局”还应包括:管理体系,责任分工,各方利益调整政策,协会等中介组织的职能,技术保障措施,财政税收政策,地勘单位的改革发展方向,“公商”地勘队伍和地质工作的界定及建设管理问题等。为此,应当作为专题规划一幅“新格局”的蓝图,实现“358目标”的难点和关键点也在于此。

  笔者认为,“新格局”的蓝图至少是:市场环境良好,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公商”地质工作的主客体定位清晰准确,有效运行;保障体系健全,分工明确,各方面的利益协调有法可依,落到实处;国有地勘单位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使之与其他性质的地勘单位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参与市场竞争;矿业权市场、矿业资本市场体系建立健全等。如果经过8年的努力,真正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矿产勘查开发“新格局”,“新机制”也就真正建立和完善起来了,也就能在一定的时间内在体制机制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的需求。

   而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新格局”的标准和内涵以及用什么形式体现还不完善和明确,尚需在实践中探讨,统一认识。笔者认为,应尽快修订《矿产资源法》,将新形势下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纳入法律体系,如“新机制”内容、找矿责任分工、各方面利益关系调整政策、技术支撑体系、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以及政府退出“矿业权财政”等规定;对不能纳入《矿产资源法》的,应制定相应的行政规章加以配套规范。总之,“新格局”的内涵要明确,要以法律的体系加以规范。

   “8年重塑地质勘查开发格局”的时间不短也不长,任务是艰巨的,但只要能够按照“新机制”的要求切实加以实施,就会离目标越来越近。从长远看,“新格局”建立起来了,也就不需要再提具体的找矿目标了。

    日前,河北省地矿局与中润华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签署赞比亚矿区勘探合作协议,旨在发挥双方在投融资、资本运作、项目管理和矿产勘查综合技术、信息、探矿权、矿业开发及信息成果等方面的互补优势,探索双方在境外矿产勘查开发方面有效的合作模式,从而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双赢、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