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邓郁松: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需四步走

来源:时事报告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邓郁松 发布时间:2013-11-21
  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变化不仅影响其行业本身,也会对诸多相关行业、居民生活及宏观经济带来一定影响,因此,改革进程一直比较缓慢。目前,我国资源价格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市场化程度不高,政府对一些关键性资源价格仍实行指导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造成资源消费增长过快和开采过度;二是资源价税偏低,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没有体现在价格中,外部成本没有充分补偿,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的破坏;三是资源价格和税收改革不同步,价税的市场调节作用没能充分发挥。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按照这一方向,深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重点要解决四方面问题。

  要放宽市场准入

  目前,我国对绝大多数资源性行业实行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只有少数市场主体。要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就需要放宽市场准入,形成与资源性产品特征相适应的市场结构。

  从现有实际情况来看,要重点推进油气行业的市场准入。在勘探开发领域,在明确资金投入、环保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基础上,适当放宽边际油田和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准入限制,准许三大石油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进入油气勘探市场。在石油炼制和批发零售环节,重点是推进石油流通体制改革。以适当放宽对进口原油的限制为突破口,允许具有成品油进口资格的企业进口汽、柴油;放宽享有“原油进口配额”资质企业的原油批发权和自主经营权。通过推进石油流通体制改革,为最终实现成品油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创造条件。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抓住当前物价水平总体稳定的有利时机,逐步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需要重点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进一步完善资源性产品的定价方法。要统筹考虑定价方法对供给、需求的短期和中长期影响,并依据特定资源性行业的技术经济特征确定。在主要的资源性产品中,最紧迫的是天然气定价方法的调整完善。应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将现行以成本加成为主的定价方法改为更加注重通过市场方式确定天然气价格;从中长期看,在天然气出厂和进口环节的竞争基本形成后,放开天然气出厂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

  二是建立和完善阶梯价格制度。为减少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对居民生活用电、用气、用水、用热,要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逐步建立兼顾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资源要素节约利用的阶梯价格制度。

  国家发改委宣布,按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从6月7日零时起,汽、柴油价格分别降低95元吨和90元吨。图为安徽合肥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在调整油价牌。

  三是完善价格调整机制。多年来,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进展缓慢,还受到了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如在2003年之后国际油价持续大幅上涨过程中,为减少油价上涨对国内的冲击,我国曾多次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有控制的调整;在国内物价涨幅较高的时候,多次暂停调整水、电、油、气的价格。从短期看,缓解了物价上涨压力,但弱化了价格信号在调整供求方面的作用;从长远看,不利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整体的推进。建议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整机制,使资源性产品价格的调整能够及时反映市场供求等方面的变化。

  完善价格监管机制

  根据目前我国价格监管的实际情况重点从三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第一,加强和完善对确需政府定价的垄断环节(如天然气管网)的价格监管,在竞争性领域则要重点监管价格操纵、价格欺诈等行为。第二,要增强价格监管的独立性。目前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主管部门,同时扮演三个角色:价格制定者、监管者、宏观调控者。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价格监管的独立性。第三,完善社会监管机制,增强价格听证规则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更好地发挥价格听证制度等社会监管机制的作用。

  完善生态补偿、代际补偿和利益调节机制

  资源性产品的开发和利用对生态和环境都会产生一定影响,但目前的资源性产品定价未能充分反映资源被破坏和环境治理的成本,资源性产品定价整体相对偏低,不同产品的比价关系也不合理,如煤炭和石油、天然气的比价不合理,造成煤炭在我国能源的生产结构和消费结构中占比过高,而能源结构不合理正是目前污染较为严重、节能减排压力较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需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和代际补偿机制,建立一整套能够反映资源勘探开发、生态补偿、枯竭后退出等完全成本的制度体系,并将这些成本反映到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中。在这一过程中,应该将资源性产品的税费改革作为重点,加大对浪费资源行为的惩罚性税收政策,综合运用税收、财政、金融等多种方式来完成调整。

  不同行业和群体对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整的承受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在完善价格调整机制的同时,还需进一步完善利益调节机制。通过完善资源税、特别收益金等政策,调节利益分配关系。对生活困难人群和一些公益性行业等建立补贴和救助机制,在资源性产品价格上调时对困难人群和部分公益性行业给予适当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