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计划协调人责任与权利的暂行规定(试行)》、《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工程首席专家责任与权利的暂行规定(试行)》、《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项目负责人责任与权利的暂行规定(试行)》解读之二:

《三个暂行规定》的五大特点

来源:中国地调局 作者:齐先茂 发布时间:2015-09-09
  1、体现权责统一
  规定落实了计划协调人、工程首席、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与权利。全面统筹计划协调人、工程首席、项目负责人在解决资源环境问题或基础地质问题、成果转化应用与服务、促进科技进步、人才成长和团队建设方面的职责,在计划、组织、调度、监督方面分层级充分授权,体现了责权的统一。

  2、实行目标责任制
  明确了计划协调人、工程首席专家、项目负责人的考核组织办法和程序。
实行目标责任制,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强化目标责任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对年度考核连续二年基本合格者予以解聘,对聘期期满评估基本合格、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3、完善激励机制
  计划协调人基准绩效工资按其所在单位最高绩效工资水平的120%核定。工程首席专家基准绩效工资按照工程牵头实施单位最高绩效工资水平的 140%-160% 核定。项目负责人基准绩效工资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最高绩效工资水平的80%-120% 核定。

  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年度考核优秀者,按照核定的基准绩效工资额的120% 兑现;年度考核合格者,按照核定的基准绩效工资额的100% 兑现;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按照核定的基准绩效工资额的50% 兑现。

  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局人才培养工程选拔的重要依据。对表现优秀、实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省部级人才的评选。

  4、严格标准 规范程序
  明确了计划协调人、工程首席、项目负责人候选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以品德、能力和成果业绩为评价指标,不唯资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论文、不唯奖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计划协调人、工程首席、项目负责人候选人产生的程序做了统一规定。严格把关,计划协调人、工程首席专家人选由局党组研究决定,项目负责人人选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

  5、理顺工作关系
  对局项目管理机构、局业务部室、工程牵头实施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与计划协调人、工程首席专家、项目负责人的工作关系进行了明确。对计划协调人、工程首席专家、项目负责人层级之间的业务沟通亦做出了相应规定。有利于建立顺畅高效的工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