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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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质遗迹保护与地质公园建设

来源: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作者:李连举 发布时间:2015-12-11
  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召开长江经济带地质工作研讨会的通知》安排,现将云南省地质遗迹保护与地质公园建设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地质遗迹与地质公园概况

  (一)地质遗迹概况

  云南地处欧亚板块与印度板块的碰撞结合带,长期内外动力作用造就了丰富的地质遗迹资源。云南是我国天然的地质博物馆。既有三江并流、石林、大理苍山、九乡、玉龙雪山、黎明老君山等山岳、岩溶、冰川、高原丹霞等地貌景观,又有地球上早期生命记录的澄江动物化石群、寒武纪梅树村层型剖面、三叠纪罗平生物群、侏罗纪禄丰恐龙、腾冲火山地热、东川泥石流等重要古生物化石、典型地层剖面、地热、地质灾害等遗迹,这些重要地质遗存几乎涵盖了地质遗迹的全部类型。地质遗迹种类多、分布广、价值高。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部署开展的2012-2014年“西南地区重要地质遗迹调查(云南)”初步成果,我省共有重要地质遗迹806处,其中:基础地质类407处、地形地貌类364处、地质灾害类35处;经组织省内有关专家进行鉴评,世界级36处、国家级158处、省级612处。这些珍稀地质遗迹对于研究地球演化、生命进化,对于开展地学科研科普宣传、发展当地旅游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都是一种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资源。

  (二)地质遗产地质公园概况

  目前,云南已建立地质遗迹类自然遗产3处(三江并流、澄江动物化石群、石林喀斯特)、世界地质公园2处(石林、大理苍山)、国家地质公园8处、省级地质公园1处(正在建设中),有省级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2处(详见附表)。

  二、地质遗迹保护与地质公园建设取得的主要成效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些珍稀资源,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和国土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地质遗迹保护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截至2014年底,地质遗迹与地质公园保护区域总面积达到了3600多平方公里,累计发放宣传材料384万余份、科普读物40.5万册,开展科普活动535次,累计受科普教育人次达到3496.8万人;2014年旅游接待人次1137.4万人,地质公园门票收入10.2亿元,旅游总收入18.6亿元。地质公园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地质遗迹保护、地学科研科普,带动了当地经济社会特别是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一)开展调查与规划,夯实保护与管理基础。

  1986年,云南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了包括地质遗迹在内的全省旅游资源调查,基本摸清了我省地质遗迹资源家底。在此基础上各地质公园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又开展了区内地质遗迹详细调查工作,建立了地质遗迹数据库,编制了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以此为指导开展园区内地质遗迹保护与管理工作。2012年,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又向云南省环境监测院下达了云南省地质遗迹调查项目任务书,计划从2012年起用3年时间完成全省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的系统调查与评价工作,目前项目已进入收尾阶段,相信这将更加有助于推动我省地质遗迹保护工作跃上新台阶。为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我省与中国地质博物馆合作开展云南省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研究和规划工作,并于当年底率先完成了《云南省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引领我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

  (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保护管理法规体系。

  制度是做好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保障,自2000年以来,各有关州、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先后建立起了日常巡查制度、举报奖励制度、抢救性发掘制度、重要地质遗迹专人负责制、建设项目地质遗迹保护可行性论证制度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古生物化石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并组织开展抢救性发掘;对规划范围内的特级一级地质遗迹点实行定点定人负责;禁止在保护区或园区周边开展可能危及保护区或公园的违法活动,禁止在园区内建设与地质遗迹保护不相协调的各类设施。对确实无法避开保护区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开展地质遗迹保护可行性论证工作。多年来未发现纳入保护范围的地质遗迹被破坏的情况。为建立地质遗迹和旅游资源保护长效机制,昆明、石林、九乡、大理、玉龙、澄江、禄丰等先后通过了一系列地质遗迹保护的地主法规、政府规章。如1987年5月,澄江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保护澄江无脊椎动物化石群的暂行规定》,1990年昆明市人大通过了《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昆明市九乡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1997年12月省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了《云南省澄江动物化石群保护规定》,2002年禄丰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禄丰县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规定》,大理州人大通过了《大理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和2006年玉龙县人大先后通过了《老君山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条例》和《玉龙县玉龙雪山保护管理条例》,为开展地质遗迹保护与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为加大古生物化石保护力度,《云南省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定》已列入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度立法计划。《云南省澄江动物化石地保护条例》已列入省人大立法计划,草稿已完成,正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十二五”期间我省古生物化石和地质遗迹保护法制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为开展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地质遗迹保护与展示工作。

  “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两权价款和使用费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累计下达我省地质遗迹保护项目6项,资金总额4919.0万元,地方政府配套资金24550万元。截至目前,完工并已初步验收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有5项,另有1项正在实施中尚未完工。推进省级地质遗迹保护投入长效机制的建立已取得突破性进展,2015年7月经省政府批准修订的《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已将地质遗迹保护纳入我省两权价款和使用费支出范围,目前正与省财政厅协商省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筹建具体事宜。

  通过实施上述项目,我省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一是摸清了资源家底,为保护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地质公园解说与标识系统日臻完善,为地学旅游增添了新的内涵。多地新建了地质公园博物馆、陈列馆,设立了景点景物解说牌,全方位展示区内重要地质遗迹,极大地丰富了地学旅游内涵;三是在不同级别保护区之间设立界碑、界桩和警示标志、建盖古生物化石原址馆、新建其他地质遗迹保护设施、完善地质遗迹监控系统,一大批重要地质遗迹得到了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四是一批重要岩矿石、古生物化石标本得到收集整理,为开展科研、展陈工作创造了条件。

  (四)完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体制、增强技术支撑。

  为稳步推进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工作,我省于2012年6月和2013年1月先后成立了云南省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云南省地质遗迹(地质公园)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世界、国家地质公园所在地的州(市)或县政府,健全体制、理顺关系、创新机制,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全部成立了国家、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内设专门科室开展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管理工作。“十二五”期间我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体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云南玉龙黎明老君山国家地质公园,全面实施“136”资源保护管理举措,即:一个核心引领——把资源保护作为核心和最高目标统领管理各项工作;三个方面联动——严格的资源保护、适度的旅游开发、和谐的社区发展;六项措施并举——建机制、抓规划、重保护、强管理、兴产业、树品牌,形成了政府、社区、企业、社团多管齐下,共管共建的发展模式。实行“三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运行机制,对老君山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公园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保护、经营。形成了管理机构主动管、职能部门配合管、乡镇政府协同管的共管机制,合力推进老君山保护建设。

  (五)广泛开展地学科普宣传教育,增强民众自觉保护地质遗迹资源的意识。

  利用会议、广播、报刊、网站、宣传栏、建立科学观测基地等形式和世界地球日、地质公园科普宣传周等有利时机,广泛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地质遗迹保护规定》和地学知识科普宣传活动,“十二五”期间累计制作宣传片10部、光碟1020余张、发放宣传材料392.96万余份、科普读物43.55万册,开展科普活动668次,累计受科普教育人次达到3561.8万、制作纪念品7种。通过开展地学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广大群众特别是地质遗迹保护地周边群众对地质遗迹的认知度、保护工作的参与度和与地质公园的融合度都得到了显著提升。

  (六)加强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管理。

  建立了保护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制度,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可研获准通过后,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施工设计),实施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加强对项目可研论证、招投标、资金使用、审计决算、竣工验收、后期管护、使用后评估等各环节和项目法人制、监理制、公示制落实情况以及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监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按实施方案开展工程建设,确保每一分钱都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七)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执法,打击盗掘和走私古生物化石行为。

  罗平县成立古生物化石保护队,抓获多个私采盗掘团伙,查处违法行为52起、100余人次,批捕2人,给非法盗采和破坏资源的行为以有力震慑。2010年昆明海关向我厅移交多件海关截获拟走私境外的重要古生物化石。

  (八)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产业优势的转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坚持在“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采取政府投资、招商引资等方式对优质资源进行适度开发建设。我省13处地质遗迹(世界自然遗产地、各类地质公园)都已成为国内外、省内外的著名景区景点。在自身得到较好发展和保护的同时,还带动了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规不健全

  地质遗迹保护与地质公园建设的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1994年地矿部颁布的《地质遗迹保护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有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亟待修改、完善。《云南省地质遗迹保护规定》、《云南省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定》还处于调研论证阶段,尚未出台。

  (二)投入不足

  省以下地质遗迹保护投入长效机制尚未建立,保护资金缺乏,许多有价值的地质遗迹暂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三)管理体制不完善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多头管理现象依然存在。

  (四)管理力量不足

  管理队伍有待加强。基层管理人员较匮乏,省级督查员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四、需求与建议

  (一)需求

  我省地质遗迹资源丰富,然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低,财力非常有限,许多重要地质遗迹因资金缺乏未能实施有效保护。“十三五”期间除原有的澄江动物化石群、罗平生物群、禄丰恐龙化石、石林、九乡峡谷洞穴、泸西阿庐古洞、腾冲火山地热、大理苍山、玉龙雪山、丽江黎明老君山等10处国家级地质遗迹需要继续加以保护外,晋宁梅树村前寒武系-寒武系界线层型剖面(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昭通剑齿象化石产地、东川泥石流地质灾害遗迹、元谋土林、陆良彩色沙林等一批潜在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也亟待加以保护,资金需求较大,根据各地上报的资金需求情况,初步估算需5.67亿元。恳请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从项目、资金、技术与行政管理等方面,继续给予我省地质遗迹保护大力的帮助指导和支持。

  (二)建议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五位一体同步推进,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理应得到更加有效地保护,故建议在国家层面制定出台《地质遗迹保护条例》、《地质公园管理办法》,推进国家公园体系建设,明确各级政府地质遗迹保护与地质公园、国家公园建设职责,为保护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推动保护与建设管理工作跃上新台阶。